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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燕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琴,北京燕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琴,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家祥,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燕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薛洪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欣,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疆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琴、北京燕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琉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6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陈国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祥,上诉人燕琉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疆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6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阳春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邵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