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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93号罪犯杨喜,别名杨满都拉,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通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乌日娜经济损失36415.30元。刑期自2003年7月2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一○年一月、二○一一年四月、二○一二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五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杨喜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8750.84元。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累计考核分300.60分,记功五次。罪犯杨喜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杨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