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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钧、于德水、刘冬梅、姜长发、张园、张晶、李洪杰、孙卫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钧,于德水,刘冬梅,姜长发,张园,张晶,李洪杰,孙卫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海,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钧,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于德水,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姜长发,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园,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晶,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洪杰,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孙卫群,女,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钧、于德水、刘冬梅、姜长发、张园、张晶、李洪杰、孙卫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于德水等人工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张钧已按(2013)龙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履行了义务。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