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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鲍唯唯、莫海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唯唯,莫海军,史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特字第35号申请人:鲍唯唯。委托代理人:张屺。被申请人:莫海军。被申请人:史军艳。申请人鲍唯唯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露露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鲍唯唯称:2014年11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莫海军、史军艳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2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月利率为1.5%。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xx号(xx-xx)[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20××56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7)第**号]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公证。2014年11月17日,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莫海军交付了借款210000元。截至201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9450元。因此,请求法院裁定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抵押房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审理中,原告要求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金额为9345元。被申请人莫海军、史军艳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合致,系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xx号﹤xx-xx﹥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甬房江东共字第20××5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7)第xx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担保已合法设立。现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对前述房地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莫海军、史军艳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xx号﹤xx-xx﹥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甬房江东共字第20××5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7)第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准予申请人鲍唯唯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下述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莫海军未按约偿还的借款本金210000元及截至2015年8月17日的逾期利息9345元。本案受理费2295元,由被申请人莫海军、史军艳共同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亚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