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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催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乡市皓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皓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催字第00084号申请人新乡市皓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新乡市皓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月29日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36975485,出票人为苏州天地彩钢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熟市新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7月29日,出票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皓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凌国琴审判员  赵美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苏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