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比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贡巧次培与次仁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巧次培,次仁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比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贡巧次培,比如县人。被执行人次仁桑珠,比如县人。贡巧次培申请执行次仁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比如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比民初字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贡巧次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比民初字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淋 绯审判员 吾金拉姆审判员 次仁达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才贡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