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中帆与何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帆,何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93号原告吴中帆,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惠新,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福安,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中帆诉被告何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需公告,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乔蓉人民陪审员 赵春慧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