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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韦延安与被告王银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延安,王银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223号原告韦延安,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王银良,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王福记海城馅饼店业主,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延安与被告王银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延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延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原告韦延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