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709号原告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女,系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金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