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与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480-1号原告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制革基地雁湖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白植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祎,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上漫居委会六组158号。法定代表人张宋泉。被告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上漫社区十组。法定代表人徐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46元,由原告温州百事达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