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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于型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华。被执行人于型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滨汉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型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型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于型鹏名下所有车牌号码为津C×××××小型汽车一辆。2.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2015年8月19日-2017年8月1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