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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文兰与居井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兰,居井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高文兰。被告居井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兰与被告居井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文兰负担。审 判 长  陈 璇人民陪审员  张延林人民陪审员  缪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孙陈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