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怀鸿与被告马云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鸿,马云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458号原告郭怀鸿。被告马云山。委托代理人牛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鸿与被告马云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怀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郭怀鸿自愿负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