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苏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嵊州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岳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6486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国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