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万成诉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成,刘杰,赵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成,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庆芝,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委*组。赵万成诉刘杰、赵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刘杰、赵庆芝欠原告赵万成200,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利息按照2.5分计算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二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