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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非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周兴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周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非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局长。被执行人周兴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周兴荣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非共和国非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非字第2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楼豇炜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倪丹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