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生信与被告何明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信,宋海明,何明德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宋生信,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宋海明,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何明德,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生信、宋海明与被告何明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生信、宋海明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生信、宋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生信、宋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生信、宋海明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恺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