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虎与被告李田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虎,李田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文虎,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励,男,29岁,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李田喜,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虎与被告李田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虎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李文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