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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荣利、王丽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荣利,王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被执行人黄荣利,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净峰镇墩南村后楼***号。被执行人王丽珍,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净峰镇墩南村后楼236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荣利、王丽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4)惠执审字第759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执字第2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