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系河北省鸡泽县鸡泽镇西街南村。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帅枪”牌汽油助力三轮车(未戴安全头盔)沿鸡泽县城会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鸡泽县商务局门口时,与沿会盟大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张某驾驶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车载殷某相撞,造成李某、张某、殷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河北省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张某应负次要责任,殷某无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0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帅枪”牌汽油助力三轮车(未戴安全头盔)沿鸡泽县城会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鸡泽县商务局门口时,与沿会盟大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张某驾驶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载殷某相撞,造成李某、张某、殷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河北省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张某应负次要责任,殷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殷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张某、殷某对李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2年9月17日晚上8点多左右,我开着三轮车从汽车站门市上回家,沿会盟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商务局门口北边大概有三四米时,对面逆向过来一辆电动车我向东绕过时从南边过来几辆电动车,我就向西绕骑电动车的人突然向西拐弯正好到我车前面,我的三轮车车上到便道上翻了以后把我摔出去了,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晚上在门市上吃的饭,喝了一瓶啤酒。我驾驶的是一辆帅枪牌三轮摩托车,该车没有挂牌也没参加保险,我没有办理驾驶证。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2年9月17日晚上8点来钟,我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儿子殷某去鑫泽花园,沿着会盟大街由南向北靠着路西行驶到商务局门口的时候我想过去马路的东边。从南边过来一辆车,我就停到那里等那辆车过去了再向东穿过马路。这时我听到北边有很大的响声过来一辆三轮摩托车,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到我和儿子了。之后我就昏迷了,醒来后已经在医院了。3、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证实,李某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无牌照帅枪牌汽油助力三轮车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捷安特电动自行车已损坏,无法进行制动检验和测试。5、道路交通���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案发现场。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到2012年9月18日,未查询到身份证为××(李某)持有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7、鸡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该交通事故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张某应负次要责任,殷某无责任。8、调解书、赔偿款收据证实,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殷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张某、殷某表示对李某的行为谅解。9、被告人李某户籍、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办案单位情况说明、无违法违纪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丁利民审判员刘丽审判员宋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