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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左厚明与王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厚明,王艳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左厚明被告王艳妮本院受理原告左厚明与被告王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左厚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厚明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左厚明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退付原告左厚明案件受理费3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