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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阮祥银与被告宋洪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银,宋洪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阮祥银,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宋洪金,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住四川省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银与被告宋洪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寻找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