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阮祥银与被告宋洪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银,宋洪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阮祥银,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宋洪金,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住四川省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银与被告宋洪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寻找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