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督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吕友亮与鲍晨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友亮,鲍晨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督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吕友亮,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鲍晨旺,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吕友亮与鲍晨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159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鲍晨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友亮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吕友亮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吕友亮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吕友亮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吕友亮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金星代理审判员 高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