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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72号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166-7号。法定代表人陈炼,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瑛、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户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二、对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户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三、对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西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渝号牌奥迪轿车一辆(系保全担保财产)予以扣押,交由申请人保管使用;申请人在保管使用期间,不得将扣押车辆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扣押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冻结、扣押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晏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