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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阿尔古铁与勒勒以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古铁,勒勒以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阿尔古铁,男,彝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越西县。被告:勒勒以布,男,彝族,成人,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古铁与被告勒勒以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尔古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尔古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阿尔古铁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