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阿尔古铁与勒勒以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古铁,勒勒以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阿尔古铁,男,彝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越西县。被告:勒勒以布,男,彝族,成人,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古铁与被告勒勒以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尔古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尔古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阿尔古铁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