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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缪雷雷与黄立青、叶圣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雷雷,黄立青,叶圣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753号原告:缪雷雷。被告:黄立青。被告:叶圣曹。原告缪雷雷为与被告黄立青、叶圣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雷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立青、叶圣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雷雷起诉称:2013年2月左右,被告黄立青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8日,双方对所有的借款进行最终结算,截止2015年2月8日被告黄立青结欠原告36万元,当天被告黄立青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照1.5%计算利息。事后原告需要用钱向两被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绝偿还,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黄立青、叶圣曹偿还原告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缪雷雷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借款合同协议分期付款,用以证明被告黄立青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在2014年2月8日、2015年2月8日进行结算及2015年2月8日被告黄立青结欠原告36万元的事实;4、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的事实。被告黄立青、叶圣曹均未作答辩,也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黄立青向原告缪雷雷借款,双方于2015年2月8日进行结算,被告黄立青结欠原告借款3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和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黄立青、叶圣曹于2013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涉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35%。本院认为:被告黄立青结欠原告缪雷雷借款360000元事实清楚,由此形成的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债务虽然系以黄立青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圣曹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黄立青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黄立青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付借款3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立青、叶圣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缪雷雷借款3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缪雷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黄立青、叶圣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