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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司尚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司尚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徐同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野,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尚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司尚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赣榆县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