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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树奎与被上诉人李树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奎,李树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奎,男,农民,汉族。委托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洪,男,汉族,农民。上诉人李树奎因与被上诉人李树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树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曲丽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树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卫平审 判 员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