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树奎与被上诉人李树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奎,李树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奎,男,农民,汉族。委托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洪,男,汉族,农民。上诉人李树奎因与被上诉人李树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树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曲丽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树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卫平审 判 员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