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彦平与冯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彦平,冯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75号原告沈彦平,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沈志威(系原告沈彦平之子),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汉斌,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彦平诉被告冯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彦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彦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彦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高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