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浩川与骆为、何清梅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川,骆为,何清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85-2号原告:陈浩川,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为,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何清梅,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演锋、高沁渝,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川诉被告骆为、何清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浩川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何海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