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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小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逢欣与常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逢欣,常江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37号原告陈逢欣,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常江洪,男,汉族。原告陈逢欣诉被告常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逢欣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江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逢欣撤回对被告常江洪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逢欣负担。审判员  闫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艳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