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春雷与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雷,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4号原告:许春雷,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纪勇,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雷诉被告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春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雷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飞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