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贺斌申请执行许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斌,许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贺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树元,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肃巡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许树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树元立即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款33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95元,共计33395元。但被执行人许树元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树元人民币存款33395元至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攀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尔力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