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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桂彬、王延峰与李洪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桂彬,王延峰,李洪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16号申请人:赵桂彬。申请人:王延峰。被申请人:李洪米。申请人赵桂彬、王延峰因与被申请人李洪米于2015年8月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李洪米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轿车(保全金额9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赵桂彬、王延峰已向本院提供18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桂彬、王延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洪米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