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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小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112号原告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园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4098一2。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爱民,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燕,原永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利公司与被告王小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爱民、被告王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鹏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利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贤武人民陪审员  游丛楷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