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冬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冬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23号罪犯张冬冬,无曾用名,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考试平均成绩为89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在入监队从事监督岗工种,累计获考核分251分,记功4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