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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全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全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全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赵全修在新都区新都街道青莲小区在建工地旁开设一无名茶铺,经与“宋强”(在逃)商议后,以每个月1500元的价格让“宋强”在该茶铺内通过摆放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博场所,并帮助管理。2014年5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挡获被告人赵全修及参赌人员两名,扣押一机六座捕鱼机4台(其中2台已损坏)、转转机2台、赌资40元。经鉴定,能够正常使用的2台捕鱼机系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全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认定书,户籍信息,参赌人员陈述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赵全修的供述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全修为牟取不法利益,为他人开设赌博场所提供场地并负责管理,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全修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全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赵全修系初犯,认罪悔罪,且该赌博场所开设时间较短,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全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赌资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