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88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赵某某逾期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赵某某在唐河县大河屯信用社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500元。二、扣留款项暂存唐河县大河屯信用社,扣足18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廖德营执行员 陈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