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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094号原告黎**。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黎**负担。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晴旺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