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34-1号原告: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益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焕娇,该公司财务。被告: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燕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财产保全费917元,均由原告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英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