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宇诚与杨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孙宇诚。委托代理人潘晓枫,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鸣宇。委托代理人刘谊,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宇诚与被告杨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子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宇诚的委托代理人潘晓枫,被告杨鸣宇及委托代理人刘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孙宇诚诉称,其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11月,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后又陆续借过三次5万元,借款均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后被告归还过3万元。2015年1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又向其借款5万元,原告一开始并不愿意借款给被告,被告提出写一张总的借条并将耀华路的房产作为抵押,其于当天将现金5万元借给了被告。当日,被告书写了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日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被告杨鸣宇辩称,其与被告素不相识,被告毕业后待业在家,并没有经商,从来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2015年3月7日凌晨,其在原告等六、七人的胁迫下,书写了2015年1月3日借条,当天被告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其有一位朋友曾向其借钱,其没有钱,��绍陈丹与朋友认识,他们是怎么借钱的其不清楚。嗣后,陈丹找不到其朋友。2015年3月7日,陈丹带了六、七个人来找其,胁迫其写下不同的日期三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债权人名字写的是“孙宇诚”。当天凌晨五点多其去派出所报案,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结合原告的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并不相识,2015年1月3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杨鸣宇因生意向孙宇诚借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此款定于2015年3月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如逾期未还本人愿以借条金额的百分之百作为违约金并以一套坐落于上海市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担保抵押。是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本人杨鸣宇收到孙宇诚借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称被告分五次向其借了25万元,被告归还了3万元,然被告未能提供五次借款的凭证及将钱款交于被告的证据,只提供了被告借款22万元的借条,亦未能提供22万元的支付凭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2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宇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孙宇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