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89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西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一名叫“阿华”的男子的指使下,驾驶一艘木船从珠海市香洲渔港出发,于当晚23时50分许到达澳门友谊大桥附近海边接上两名偷越边境人员,并运送二人偷越边境返回珠海。被告人陈某驾驶木船行驶至澳门友谊大桥桥头对开海面时被澳门海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詹某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澳门遣返人员名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