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刘台庄镇白枣林村路段时,与同向刘玉武骑行的自行车追尾相撞,致刘玉武当场死亡。经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打电话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昌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昌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查获经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赵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赵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何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