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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商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丁春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丁春霞,吴建设,侯建武,杨小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商初字第1292号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告:丁春霞。被告:吴建设。被告:侯建武。被告:杨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春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提交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并交纳公告费。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诉讼保全费880元,均由原告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代理审判员  李家兴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宜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