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平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5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68-1号原告: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邱洪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静瑶,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0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