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范新与王文君、李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新,王文君,李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9-1号原告:王范新。被告:王文君。被告:李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范新诉被告王文君、李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范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文君、李克国的银行存款3669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范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文君、李克国名下的银行存款36696元。二、如被告王文君、李克国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669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