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75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