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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文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景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洁,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刘文宝。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宝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文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