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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谢江龙与竺长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江龙,竺长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谢江龙。委托代理人宋其中,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竺长娟。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江龙因与被申请人竺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邮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江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5)邮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冯玉璋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