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靖丽丽与聊城顺翔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丽丽,聊城顺翔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靖丽丽,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顺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产业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路善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丽丽与被告聊城顺翔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靖丽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丽丽撤回对被告聊城顺翔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靖丽丽承担。审 判 长 周爱军审 判 员 费瑞栋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